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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撤案后再立案的条件怎样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7-19 阅读: 557次

一、公安撤案后再立案的条件怎样规定的

如果对方涉嫌犯罪的,仍可以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判决的,法院只是就双方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处理,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对方应负的刑事责任。如果对方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的,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立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2.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3.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情况的、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有证明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都应有当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对违反案件进行调查。存在违反情况的,应公诉到当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违法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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