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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03 阅读: 540次

一、 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案件中止是什么意思?

1、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其实是刑事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在起诉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4、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

5、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6、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7、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案件中止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理,法律上规定了上述情况是可以进行民事案件中止的,但如果不符合条件 ,也可以按照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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