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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及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在哪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5-25 阅读: 469次

一、诉中财产保全及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在哪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6、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无论是诉中还是诉前的财产保全,都是相关人员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手段,为了避免在官司中让自己受到财产损失。不过恶意或是将不是自己的财产提请财产保全,最后查证后不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还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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