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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严重刑事罪犯公开宣判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2-08 阅读: 497次

一、一批严重刑事罪犯公开宣判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使法官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判,堵塞了各种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并极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是与其他的法定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的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树立了法官和法院“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另一方面,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的业务能力提供了条件。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司法机关通常情况下会有选择性的决定对哪些刑事罪犯进行公开审判,只不过,个人觉得有些人还是没有进一步的了解公开宣判和公开审判的区别,事实上,即便不是什么严重的刑事罪犯,或者说法院都没有公开整个审理过程,结果还是要公开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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