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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证明效力的不宜入罪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1-24 阅读: 497次

一、不影响证明效力的不宜入罪的规定是什么?

不影响证明效力的不宜入罪的规定是当一个证据并不能够影响到最终的量刑的时候,就不能够来向他规定成为最后的犯罪行为,主要还是指的必须要具有证明力,否则的话,跟案件事实无关,就不需要再提出这种证据了。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运用间接证据的原则:

(1)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2)间接证据必须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二、对间接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1、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成的情况。物证是以自身客观存在的形态来反映案件情况的“哑巴证人”,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一经查证落实,对证明案件事实将起到重要作用。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应首先对其来源寻根问底,同时还应通过鉴定、辩认等方法进行审查。只有出处可靠,并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物品痕迹,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避免出现将疑似的东西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用到刑事诉讼中。如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时穿的是一双自制布鞋,但办案人员没有及时将此鞋提取在案,移送起诉时匆匆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找来一双相似的布鞋,作为物证随案移交。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在补充证据作足迹鉴定时,发现移交的布鞋与现场遗留的鞋印不相吻合,之后又作了大量的工作,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严重地影响了诉讼进行。

2、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证人证言是广泛使用的诉讼证据,但是证人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亦有真有假和虚假的成份。如有的与犯罪嫌疑人有恩怨或利害关系,在作证时故意把所知道的情况夸大或缩小,甚至包庇或陷害;有的因吃请送礼或受欺骗威胁,不能如实提供证言。既然是伪证,就不可能天衣无缝,如果认真分析判断,一般都可以看出破绽。另外,由于证人感知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时善意的证人也可能提供失实的证言。如有的证人感觉器官不健全,对外界事物的感受能力较弱;有的因为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天黑、阴雨等,证人的视觉和听觉受到影响;有的因时间长,记忆淡薄或表述能力欠缺等,都会出现证言失实的情况。在审查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当代社会我们处理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的时候,都需要有证据来加以支持,而这种证据的话并不是说任何的都是可以的,它仅仅具有真实性还不行,必须要具有针对性,否则的话不能够证明这样的一种犯罪事实存在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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