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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犯罪既遂结果犯和行为犯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1-01 阅读: 581次

一、持枪抢劫犯罪既遂结果犯和行为犯的规定是什么?

持枪抢劫犯罪既遂结果犯和行为犯的规定是持有枪支来进行抢劫是属于行为犯,也就意味着并不需要携带枪支,然后存在着一些危害社会和相关人员损伤的结果,只需要有这样的一种行为就可以构成该罪名,具体刑法当中规定的,还有非法的持有弹药罪。

持有型犯罪既遂是行为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有型犯罪我国刑法中共规定了八种持有犯罪:

(1)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

(4)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5)第297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6)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7)第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8)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刑法从如下三个方面对持有型犯罪作了限定:

(1)对象是特定物品。对此刑法用列举方法在法条上一一指出,持有除此以外的物品不能构成该类犯罪。

(2)特定场所、活动。如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3)个别罪为特定主体。如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限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方能成为本罪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一个持有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方面,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二、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刑法当中规定的一些罪名,是需要做出一个相关的鉴定的,比如说是属于行为犯还是属于结果犯,而我国刑法当中的持有类型的案件都是属于行为犯,实际上,只需要持有这样的一种物品就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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