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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找不到人签收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52次

原告到法院起诉被告后,法院受理案件会向被告发出传票,要求被告在什么时间出庭参加审判。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后需要被告签收才能视为送达。那么法院传票找不到人签收怎么办?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法院传票找不到人签收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法院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是指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时应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当事人已反悔,不能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时,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受送达人。

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适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用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公告。

3、公告期为60日。法院发出公告后,应保管好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原因和公告经过,附卷备查。

4、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也就是说,法院的传票是必须送达当事人的,并且要签收。读者要特别注意送达的方式,比如公告送达有公告期,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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