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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的答辩状内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05次

爱情的破裂是两个人的事情,可是婚姻的破裂可决不仅仅只关系到两个人。婚姻代表了一个家庭,包括双方的父母和自己的儿女。所以在结束婚姻的时候一定不能草率而为。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解答疑惑,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不同意离婚的答辩状内容

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答辩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因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我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说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实。我们并没有分居,我是为了生活,于今年春节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

我与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希望被答辩人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

我与被答辩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希望被答辩人考虑到我们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

综上,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如果爱情还没有走到尽头,如果只是因为一时的冲动就要结束这段婚姻的话,小编在这里奉劝大家,谨慎而行,不要因为一时的怒气而后悔。以上是若悠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如若以上内容并未完全解决您心中的疑惑,请咨询若悠网专业法律顾问,若悠网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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