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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启动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351次

现在无论是工伤、交通事故、突发事件都离不开司法鉴定的相关结论,国家对司法鉴定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有很多很多,其司法鉴定启动遵循的原则也是有相关的法律作为支撑,司法鉴定也是必要程序之一。那么司法鉴定启动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司法鉴定启动遵循的原则

对于诉讼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公安、人民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从法律规定来说,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或人民检察机关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机关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启动。也就说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只有公检法三家享有,当事人则没有权力来启动,当事人仅享受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

受理司法鉴定主体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受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2、受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两证“资格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建议

(一)、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受理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应依法律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应坚决不予受理。社会鉴定机构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置法律不顾。

(二)、认真审查鉴定书,杜绝不符程序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公检法在诉讼中,要对鉴定书作仔细认真地审查,对于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制止鉴定启动程序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结论正确而忽视程序问题,因为由当事人来启动鉴定程序,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为达一定鉴定的目的,会向鉴定人说情送礼,不可避免出现在少数素质差的鉴定人授意下,更换鉴定材料,从而达到目的。

(三)、制定明确完备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笔者粗浅认为,目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多样化不合法性,是没有明确完备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明确完备程序规定是形成科学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鉴定程序立法直接决定我国司法鉴定是否法制化、规范化,鉴定程序立法之规范应早进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司法鉴定启动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司法鉴定的启动原则,还针对司法鉴定的环节提出了一些可靠性的建议。的确,司法鉴定的过程一定要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否则司法鉴定结果就不准确,就会导致很多事件的不公平对待。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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