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样认定借款本金
一、法院怎样认定借款本金
1、所称借款本金,乃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所请求借支之资金总额。
该项贷款本金并不涵盖借款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至于贷款本金的清偿途径,可分为一次性全额还本以及分期偿还两种形式。
2、如借据、收据及欠条之类债权凭证明确记载的借款金额,通常均视为借款本金的实质数额。
倘若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了相应利息,则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将实际借予对方的款项认定为借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院怎样认定承诺书无效
法院认定承诺书无效的情形为:
1.承诺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
2.承诺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承诺书违背公序良俗的;
4.承诺书是虚假的意思表示的以及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怎样认定借款本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