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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6 阅读: 13次

一、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关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负担程度,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应按照其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所载明的责任比例范围来履行其义务。

然而在担保责任承担完毕之后,担保人亦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担保的范围通常涵盖主债权以及基于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款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等方面,但具体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还需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进一步明确。

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的设定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地带,那么将被视为按照一般保证来履行其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表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書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人连带责任承担多少

需要看双方保证范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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