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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查封按比例分配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499次

当债务人有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有权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诉前保全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那么诉前保全查封按比例分配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诉前保全查封按比例分配吗

在经济纠纷诉讼终结进入执行阶段时,常有多个债权人请求对同一财产进行分配,而该财产又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情况。此时应当是按顺序分配还是按比例分配,债权人之间很容易引起争执,甚至导致新的诉讼。

出现以上情形,究竟应当如何分配被执行的财产呢?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从这个规定来看,似乎应当采取按顺序分配的方式,但该规定有一个前提是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不是按申请执行的时间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执行,法院如果只采取一个执行措施,如查封、拍卖等,无论各债权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时间先后,均为同一顺序。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债权虽然有时间先后,但权利本身是平等的,按时间先后顺序分配不利于平等的保护各个债权人。并且,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合法权利能够等到法律的保护,在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之前,法律也并不鼓励人们诉讼,而如果完全按照申请执行的时间先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话,无异于鼓励人们诉讼,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这与立法目的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印证了对采取同一执行措施的财产应当按比例分配的规定。

是否有按时间先后分配的情形存在呢?当不同的法院对同一财产分别采取执行措施时,此时由于司法管辖权的不同,存在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先后。这也提醒在后诉讼的债权人,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到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通常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另外,关于申请诉前及诉讼财产保全是否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法律只有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之所以对财产保全没有优先受偿的规定,是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其中部分债权人获得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利益保障。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保全。当事人通常是在自认为“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保全,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所述的“情况紧急”要么是主观臆断,错误估计形势,要么是有些根据,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确有“情况紧急”状态的案件并不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把握“情况紧急”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因此对这一要件的判断适宜只做一般性审查,如果审查过严,一者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二者容易因为时间的延误导致保全机会的丧失。因此,可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确切的判断。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等即可判断为“情况紧急”。

2、诉前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然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财产。如:可以用所属财产,现金,房产,或法院认可的其他资产,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认可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第三方保证。在以上担保方式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时,法院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对此各个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为防担保虚置,要求申请人现金担保在20%-30%,以备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赔偿请求所需。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依照原告要求法院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对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4、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就这一条件,应当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相区别。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能否成为当事人,取决于他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民诉法若干意见规定,能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亦可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对于行使代位权的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笔者认为,由于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逾期债权,尚待审理后方能确认,对此类情形最好进行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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