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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什么时候请律师合适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2 阅读: 24次

一、取保候审后什么时候请律师合适

关于取保候审制度,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首先,能够承担实施工作的机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部门;

其次,对于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必须要求其提出由他人作为保证人或是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构的允许,被决定取保候审的人员是无法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区域的市、县范围,同时也禁止以任何形式阻止他人进行证言、毁坏证据、干扰串供和制作虚假证言等行为,并必须随时随地听从传唤;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情形来说,最长期限同样为六个月。

此外,还需注意在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间,对涉及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流程不得无故中断。

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方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可能涉嫌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之嫌;可能触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应该进行逮捕,但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情况比如因为生病导致行动不便,可以考虑取保候审;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但正在怀孕期或母乳喂养未满一周岁婴幼儿;对已经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多次询问和审查后,认为需要但证据尚且不够充分的;已经被逮捕且仍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仍无法结案,并且没有明显的社会风险,可考虑使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取保候审后,被传唤是否会被拘留

不会被拘留。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在获得保证期间没有违反被保证的未决审判规定,派出所的传票属于日常事务,以了解最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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