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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无力还款新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5 阅读: 14次

一、老赖无力还款新规

对于绝无还款潜力欠债不还的失信人,新的法律法规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财产执行。

法院有权直接采取行动,查封、冻结失信者的虚拟账户,其中包括诸如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这类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之内的资金。

此外,法院还可将失信者唯一的住宅进行拍卖或者变现处理,即便这处房产恰恰是失信者以及其家人唯一的居所。

其次是财产查询及限制。

法院有权进行定期的财产状况调查,对失信者的工资收入、养老金等潜在遗产进行全面了解,并且限制他们进行特定活动,比如禁止乘搭飞机、高速列车等各类交通工具,限制购买房产和汽车等奢侈品。

再次,信用惩罚与消费限制。

法院有权根据失信者的失信程度,采取各种信用惩罚措施,包括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制止其高档消费行为,比如说购买机票、入住高级酒店、申请信用卡、贷款等各种高价服务。

终极措施之一便是宽限期。

法院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给失信者提供一段特定时间—通常是1至3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间,失信者并不会因为欠债不还而被打上失信人员或限制消费的标签,但是若在宽限日期过后仍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将会面临相应的制裁。

如果失信者因为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却拒绝偿还债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会触犯中国《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规定,这种行为都将会收到严厉惩治,包括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罚款。

这些种种措施的实施,就是为了保证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以保障,从而减少对失信者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老赖把财产转移给亲戚如何办

老赖把财产转移给亲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移财产行为。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老赖无力还款新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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