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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检察同意后公安补侦后还用检察长批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5 阅读: 14次

一、不批捕检察同意后公安补侦后还用检察长批吗

通常来说,若已进入补充侦查这一环节,便需首先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并获得其首肯,方能顺利展开工作。

不必否认,在此期间如若出现新的线索或发现新的事实情况,检察机关亦有可能要求公安机关深入调查。

此时,公安机关依然须前往检察机关汇报相关事宜,待获检察长批准后方能启动进一步的补强侦查工作。

若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而事先告知公安机关需进行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依照检察院所提出的补充侦查具体纲要开展相应工作。

完成补充侦查后,即便认为已符合逮捕条件,亦仍需再次请示批准逮捕。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提供明确理由便宣布不再批捕,公安机关亦保留向检察院要求说明原因之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不批捕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多久

不批捕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多久法律没有规定,法律只对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有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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