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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权诉讼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4 阅读: 25次

一、股东代位权诉讼条件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必备条件包括:

1.作为原告的股东身份必须来自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个日历日内单独或共同拥有至少公司总股数的1%为止;

2.需证明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非法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3.若监事会、董事会、监事和执行董事未能承担起应有的诉讼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明确表明,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超过180天单独或整体持有公司至少1%股份的股东,皆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已设立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在此类股东代表诉讼中,权利是由股东来行使的,而原告须具备公司股东的资格,可以是一名股东,亦可是多名股东。

由于此类诉讼是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展开的,因此法院的判决结果将直接由公司承担,获得的赔偿也要全额归属于公司,原告仅仅是作为代理公司进行诉讼的角色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是否有期限限制

股东代表诉讼有期限限制,即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代位权诉讼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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