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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可以判缓刑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3 阅读: 27次

一、哪些刑可以判缓刑

在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犯罪主体中,方可考虑适用缓刑制度:

1.处在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个阶段中的罪犯;

2.其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对较为轻微;

3.罪犯在判决之后具有强烈的悔过自新之意;

4.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判定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5.在宣告缓刑后,不会给该罪犯所处居留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能够同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那么就可以考虑对他们进行缓刑宣告:

首先,这些犯罪分子必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在怀孕期的孕妇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其次,这些犯罪分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强烈的悔过自新之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以及宣告缓刑对他们所在社区不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侦查

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侦查: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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