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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知道有人做过财产保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528次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直至法院将起诉书送达到当事人才知道自己被人起诉的,而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到财产的保全,财产被保全后,被保全人不能对财产进行处置,那么怎么知道有人做过财产保全?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如何知道有人做过财产保全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会通知被保全人财产保全的决定,所以如果没有法院的通知,就可以确定财产是没有被保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提出的应当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物或有关财物的名称、数量、价额和所在地,以及保全的原因。口头申请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二)审查。人民法院接到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1.申请主体是否合格;2.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接受财产保全申请。

(三)提供担保。依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四)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必须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

三、财产保全主观错误判断标准

1.严苛的谨慎义务

财产保全发生于诉讼过程中,法律已经规定了保全的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在进行保全时所应尽到的谨慎义务应较为严格。部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故意、过失,甚至是轻过失,均构成违反善良管理人的谨慎义务。申请人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应仔细审查保全的范围是否得当、保全的财产是否有误,未尽到此谨慎义务时即应认定存在过错。依此观点,如若申请人败诉则必然构成主观过错。

2.宽松的谨慎义务

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由于财产保全是在争议尚未付诸诉讼或法院终局判决尚未作出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及申请保全的范围与将来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程度达到完全一致,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应过分苛求申请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准确无误的评判。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否则,势必造成不适当地限制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依此观点,败诉则需要先认定申请主观是否具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若无则不会构成主观过错。

3.推定主观具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法律未明确的情况下,因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据此,被申请人在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时,需要通过举证证明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财产保全问题进行的解答,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会通知被保全人财产保全的决定,所以如果没有法院的通知,就可以确定财产是没有被保全的。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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