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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财产保全时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462次

为了维护自己有效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活动中,有时需要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财产保全,那么如何选择财产保全时机,关于选择财产保全时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选择财产保全时机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产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好坏关系人申述前或许当事人申述后,为保证将来的收效判定能够得到履行或许防止产业遭受丢失,对当事人的产业或许争议的标的物,采纳约束当事人处置的强制办法。

一、如何确定交通诉讼主体

由于某种原因目前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人亦直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今后还可能会出现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为诉讼主体的案件,诉讼主体较为复杂。

二、如何选择财产保全时机

诉前财产保全的困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往往医疗没有终结,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因此求偿金额无法确定。如何处理,还要和能否查找车主等情形结合考虑。可以考虑先起诉、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诉求等方案。

三、财产保全什么时候申请?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综合以上介绍,财产保全有相应的技巧和方法,要选对时机更能保护权益。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选择财产保全时机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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