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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是结果犯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0 阅读: 15次

一、危险犯是结果犯吗

在刑法理论中,危险犯既可以被视为典型的行为犯,同样亦可称之为结果犯。

然而,那些持形而上学犯罪论观点的学者们普遍承认,所谓行为犯,其核心特征就在于犯罪四要件中的构成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并达到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背景下得以完成,无需考虑全部的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或实现;

相反,结果犯是指必须满足特定结果产生这一关键条件才能够构成为犯罪的法定形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部分行为犯由于其性质或者意图,确实对法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威胁,例如在非法侵入他人民宅这一罪名中,涉及到了侵犯住宅的安宁这一重要的法益,又如在伪证罪的情况之下,存在着可能会导致司法人员误解或者误判的风险,这些都是我们无法否认的。

因此,在行为犯和结果犯之中,实际上都可能包含着危险犯的身影;

换句话说,危险犯既可以被纳入到结果犯的类别之中,亦有机会作为行为犯的表现形式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危险犯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危险犯不存在犯罪中止。因为危险犯指的是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实施了侵害行为,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也就是说只要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的时候,那么就可以认定成立危险犯,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人也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行为。《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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