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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不还钱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0 阅读: 27次

一、强制执行后不还钱怎么办

面对强制执行后仍未及时缴清款项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适当途径进行处理:

首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被申请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资产信息,以便法院能够通过强制手段来追讨债务人所欠之债;

其次,若被执行人具有偿还款项的经济能力却故意拖延或拒绝支付的,法院可以施加其他强制执行举措,例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高消费限制等;

最后,如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之能,则法院有权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然而在此之后,当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间段内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均可随时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该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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