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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以监视居住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1 阅读: 24次

一、累犯可以监视居住吗

在适当的情形下,累犯也可以被允许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管辖与管理。

依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已经具备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由于案情的特殊性或基于办案工作的需要,需要采纳监视居住这样一种监管手段的话,那么可以将其纳入监控居住的范畴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累犯可以判管制吗

1、累犯一般不适用管制。一般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特殊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一般不适用管制。

2、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累犯是不能判处缓刑的,但是并没有禁止判管制。

3、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就是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此,一般不可以适用拘役或者管制。管制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而累犯必须从重处罚,通常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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