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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相对人是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0 阅读: 28次

一、债务人的相对人是谁

我们常常发现,在处理各类债务问题时,我们总是被称为债务人,而与我们形成债务关系的那一方则被称作“相对人”。

从法律层面来看,准确而言,“债务人”是指在借贷关系中承担相应还债责任的个体或者团体。

然而,在财会领域,债务人更倾向于解释为有款项借款给其他人的单位或个人。

换言之,在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可以看做是债务人,相对应的出售者则可视为债权人。

更为生动一点来讲,债务人可以是任何类型的个体(包括公民和法人组织),甚至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能担负起债务责任人的角色。

例如,若甲方欠乙方金钱债务,那么乙方自然就成为甲方的债务人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担保人是否是债务人

债务人是指向债权人借款的人,而担保人是指为债务提供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所以担保人并不是债务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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