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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与看守所的区别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1-29 阅读: 63次
一、拘留所与看守所的区别

在性质、羁押对象、羁押期限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有所区别:

性质不同:

拘留所:属于行政处罚措施的执行机关,主要负责对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进行关押。

看守所:属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部分,主要负责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

羁押对象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主要是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而被行政拘留的人,以及因诉讼需要而被司法拘留的人。

看守所:羁押的对象主要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人,以及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期限不同:

拘留所: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适当延长。

看守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包括从侦查到审判的整个过程,根据案情的不同,可能涉及数月甚至更长的羁押期。

管理方式不同:

拘留所:管理相对较为宽松,重点在于教育和改造,通常不涉及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和案件审理。

看守所:管理相对严格,羁押期间可能涉及证据收集、案件审理和判决,因此需要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和监管。

会见权不同:

拘留所:被拘留人通常有权会见家人和朋友,但需要遵守拘留所的相关规定。

看守所:在侦查期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一般不得与其会见,但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获取法律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处理流程和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并且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对于具体的个案,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加强对被拘留人的法制教育,引导被拘留人认罪悔过,改进行为。

二、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拘传和传唤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强制性:拘传具有强制性,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而传唤不具有强制性,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知,没有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则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当事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

实施主体:拘传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传唤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实施。

持续时间: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而传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法律依据:拘传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刑事程序有需要时进行。传唤则可以《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羁押和拘留的区别

羁押和拘留的主要区别:

性质和目的:

拘留:通常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不会逃逸或继续危害社会。

羁押: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为了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羁留在一定场所的措施。羁押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不会逃逸或者继续犯罪。

适用条件: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尚未被捕,或者虽然被捕但尚未被正式起诉和审判的情况。

羁押: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并且正在等待审判或者执行判决的情况。

法律后果:

拘留:拘留期间,如果公安机关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证据不足,应当释放被拘留人。

羁押:羁押期间,如果法院判决无罪,羁押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如果判决有罪,羁押期间则计入刑期。

法律依据:

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羁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当进行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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