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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法鉴定人资质的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348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了解的是一些科学家或者专家会给人们在很多时候提供专业的意见,那么对于诉讼案件中,也有一些人们,专门为一些案件提供专业的并且科学的意见的,我们叫其为鉴定人,下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江苏司法鉴定人资质的规定。

江苏司法鉴定人资质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规范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所从事的鉴定活动以及鉴定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鉴定人的要求,将其掌握、控制的所有对鉴定活动的开展所必需的物件材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交予鉴定人。这种交予鉴定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向法庭提交,因为,鉴定人从事的鉴定活动是法庭从事案件审理活动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提交,否则会妨碍这种证据调查活动的开展。鉴定人是以其特别知识、经验、技能而进行直接发问,自然较之于缺乏这些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的法官的发问,更能切中主题、符合其鉴定的需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案件事实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进行研究、分析和鉴别活动的结果,具有独立性。由于鉴定意见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专门性、科学性,有着特殊的证明作用,往往作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有力手段。如对书证、物证或者视听资料等证据的真伪,都可借助有关专门鉴定来加以分析和判断,并且得出相应的结论。为此,在形式要件上,根据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是有关鉴定意见产生了预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二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决定适用法律,其中对事实的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然而,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只能具有一般人所具有的那些普通性学识和经验,但是,作为案件事实所涉及的领域往往是十分广泛、涉猎各种学科。譬如,对某一书证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在合同中涉及到的交付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等问题,人民法院的法官不可能同时作为各个领域的专家来加以认定或识别。因此,为了解决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必须求助于各行各业的专家,采用多种技术手段来作出科学鉴定,为确认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为此,新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意见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而受到排除,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当出现这种情形时,如有必要,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另行委托其他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重新进行鉴定。

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

第一步:委托

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二步: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步:鉴定实施30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步: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哪些情形下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当有虾下列情形的时候,可以认定司法鉴定无效: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的鉴定是在一些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对于鉴定的结果我们在案件中也承认,那么若悠网小编提醒大家在做鉴定前一定要寻找合法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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