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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双方私下更改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要继续担保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57次

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务双方私下更改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要继续担保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于当年7月30日还款100万元,丙公司在计划书保证人一栏签字,表示愿意对还款提供保证,但合同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遇到资金困难,与乙公司商议将借款的还款期限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后甲公司一直未能还款,乙公司与次年3月提出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1在本案中,丙公司的身份和定位是什么?

甲乙公司签订的还款合同,丙公司对此项债务保证,扮演的是保证人的角色。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按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2承担的保证方式是什么?

在本案中,丙公司在主债务合同上签字,并且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一般保证人在保证债务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保证期间是什么?

保证期间,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换句话说,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还款,乙公司有权利在这个期限后的6个月内,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本案中,对于甲乙私下更改债务合同,丙公司需要继续担保吗?

视情况而定。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间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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