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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3 阅读: 81次

一、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病假有以下的几项主要内容:

第一,员工在生病或者未患有职业病的情况下接受治疗期间,雇主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发放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

第二,对于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劳动者而言,即使在他们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也不能被企业单方面终止合约;

第三,若劳动能力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患者,无论是因病还是因非工作原因需要退休或者辞职的,都将享受到相关的退休或者辞职待遇;

第四,如果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五至十级,雇主便有权解除与该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还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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