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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能不能不批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4 阅读: 18次

一、产假能不能不批准

根据相关规定,产假应当自预产期至少提前15天下发并进行启用。

若是在该期限内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批假的情况,则属于违规行为,产妇有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若预产日期已经超越了上述15天的范围,此时单位方有权不批准假期申请,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据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履行手续。

在此基础上,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女性员工享有为期98天的产假福利:

包括产前15天的休息时间、因生诞难产而额外增加的15天假期以及对于生育多胞胎者,按照每增加一名婴儿而额外增加15天假期的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产假能推迟休吗

1、依据《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产假能不能不批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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