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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十级没有精神损失费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2 阅读: 41次

一、苏州工伤十级没有精神损失费吗

在工伤事故案件中,若当事人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那么将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费用的补偿;

然而,如果该伤害是由他人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受害方有权提出索要精神损失费的主张。

在人格权益受到了侵犯的情况下,无论是自然人本人还是其法定近亲属,均可有权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方式,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额度,需要依据以下几个要素进行具体判断:

首先,需明确侵权者的过错程度;

其次,还必须考虑到侵权事件发生的意图、手段以及具体场景环境等多方面的具体情节;

此外,还应充分考虑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实际结果;

最后,还能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来辅助决定赔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苏州工伤应当到哪里去申请

苏州市的职工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申请。在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让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根据结果确定赔偿金额。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或已经痊愈时,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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