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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出院需要医生开哪些证明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0 阅读: 21次

一、工伤出院需要医生开哪些证明

工伤病人出院时需获得以下医生开具的证明:

1.误工费证明需明确全休期限;

2.护理费证明需注明住院期间所需护理人数和天数;

3.营养费应证明需强化补充或提供具体的营养品种类与费用;

4.后续治疗费用需有证明包括治疗方式、时间以及费用;

5.辅助器具费用需附带器具品种及其价格。

关于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首先前往社保中心领取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然后提交工伤认定书、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医疗病历等材料(均加盖公章)至社保中心进行申报工伤待遇审批。

申请通过后将在两个月内下发相应的工伤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出院几年后旧伤复发怎么合理处理

1、工伤出院几年后旧伤复发仍然可以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2、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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