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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工资什么时候结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06 阅读: 31次

一、辞退工资什么时候结算

当一名职员遭所在公司解雇之际,企业有责任即刻支付所欠该人之工资。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在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彻底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须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一旦结清劳动者所有工资。

在这一过程中,员工应被辞退后的工资及其权益应于十五个日历内得到妥善解决。

按照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正式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文件,并且要在同样的期限之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以及社保账户的转移手续。

而就劳动者而言,他们也需要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圆满完成工作交接事宜。

如果原用人单位依据本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那么在双方圆满办妥工作交接之前,原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此类支付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员工辞职工资怎么结算

当员工履行了正常的离职、调动手续,离职当月未违反相关纪律,则应该按照实际出勤的100%计算个人当月工资,待工资发放日打入个人工资账户。

如果因为员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不能拖欠员工工资。

在试用期内离职,只要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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