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算合理吗?
一、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算合理吗?
肯定是不合理的,加班费应该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来,也就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
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略有不同:
1、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2、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4、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5、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6、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根据以上,你公司的加班费计算倍数是正确的,但加班费的基数不对,实际上应以实发工资为基数。
二、加班费的具体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综合上面所说的,加班费就是属于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而给的费用,这笔费用的计算不能按最低的标准来进行给予,而是要按实际的工资来进行乘以百分比,不同的加班日期所给的百分比就会不一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劳动法的流程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