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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工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366次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逐渐增多,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农民工的权利救济,松北区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从当前农民工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一)农民工工伤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松北区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中,有90%的农民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是护身符,也是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力的证据,劳动部门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会有明确的依据。但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甚至认为不签合同是君子,签了合同是小人,签合同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少之又少,寥寥无几。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致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无法受理。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工心切,自己又想规避法律责任,故经常找各种借口搪塞,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用工单位存在层层转包,导致确定劳动关系十分困难。农民工工伤认定中大量存在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不少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特别是建筑工程层层非法转包过程中的承揽和人工费承包,这些承包中的承包人(也称“包工头”)私自雇佣人员为其打工,基本上都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职工发生伤害后,有90%以上的用人单位(发包方)以种种借口不承认与受伤害工人有劳动关系,把责任推给个人分包的“包工头”,推拖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目前,国家劳动关系界定政策明显滞后,实践中承包的情况又复杂,是全包、部分承包、还是人工费承包,劳动部门很难区分清楚。由于受伤职工劳动关系的不明确和界定难,增加工伤认定工作的难度。

三是用人单位拒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目前有关工伤保险的纠纷案件不多,工伤保险还没有引起劳动者的足够重视,用人单位拒交、不交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现象非常普遍。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要么不知道自己有这项权利,要么出于各种原因,不敢提出该项要求。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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