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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340次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建立劳动关系通常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某些情形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有哪些情况呢,若悠网小编马上为您解答。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行的规定是:当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所致,故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需要支付相应赔偿。

3、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属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须按服务1年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类的,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还必须支付不少于本人6个月的工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的经济补偿不以12个月的工资为限。

劳动关系的解除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然消灭。

3、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5、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除个人辞职外,《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经济补偿的法律知识,倘若您存在以上的情况,那么就应该认真地看一下上面的介绍,毕竟上面提及的问题可能就能解答您的疑惑,了解多一点还是很有帮助的。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若悠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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