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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指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是否认可?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5 阅读: 21次

一、交通事故双方指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是否认可?

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残评估结论的承认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

(1)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优先采纳由自身旗下的保险理赔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伤残评估。在此种模式之下,伤者所提交的伤残等级评估往往较低;

(2)伤者亦可选择自行委托进行伤残鉴定,或者根据交警部门的安排由其协助完成鉴定,抑或是在诉讼阶段由法院主导进行。

然而,对于由个人委任的伤残鉴定结果,若未经过诉讼环节的裁决,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予以承认。一般而言,交警部门派遣的评估专家较为权威,但仍存在保险公司不予认同的可能性。关于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过程,其详细步骤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及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士经由司法机关委托,负责相关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事宜;

2.受理,当司法鉴定机构接收到委托书之后,应仔细审核委托方所涉及的委托事项,并做出是否接受之回答;

3.首次鉴定,在接到案件并予以受理之后,鉴定机构应指派具备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历的人员担任鉴定任务,且同一鉴定事项原则上需由两位同样具备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历之人共同完成;

4.补充鉴定,如司法鉴定机构受托展开补充鉴定,则应对委托方相关请求进行细致审查,若不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范畴之内,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须向委托方解释清楚情况,同时退还委托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二、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怎么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双方指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是否认可?”,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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