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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交通事故有死亡私了找人能不能把驾驶证不吊销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4 阅读: 20次

一、出现交通事故有死亡私了找人能不能把驾驶证不吊销

答案并非绝对。当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责任大于次要时,若经过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且人民法院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才有可能面临驾照被吊销的处罚。

然而,即使在这种前提条件下,依然存在着两种小概率的可能性,即不会遭受驾照被吊销的损失:

一种是当办理该案件的相关部门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之后,审查机关认为无需对当事人提起公诉,并出具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另一种则是当事故中的受害者一方主动提出与施害者之间实行刑事和解,并且经过办案单位的协调与调解,实现了刑事和解的意愿。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相关人员的驾照将会得以保留而不受吊销之惩罚。

《道路交通安全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二、出现交通事故一方离开对于责任认定会造成影响吗

出现交通事故一方离开现场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事故责任不会因为当事人不在现场就默认,不论是否双方都在事故现场,报警后警方都会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然后根据勘察结果做出责任认定。

但如果离开现场的一方构成肇事逃逸,且因为其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会认定这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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