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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08 阅读: 51次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道路交通中的事故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中的事故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路段倒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怎么回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并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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