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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天数是除365天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2-05 阅读: 679次

一、交通事故误工天数是除365天吗?

不是,我国的发放职工工资的时间标准。误工月工资计算为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每天的误工收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个月工作日为21.75天。日工资是以月工资除以21.75天等于每日误工收入。

每个月误工以当事人实际收入计算,有剩余天数以每月21.75日日平均工资乘以剩余不足一个月的天数,如果计算出大于实际月份工资的,以实际一个月的工资计算。比如误工50天,工资一个月2175元。那么是以月工资2175元 (50天-30天)*(2175元 / 21.75天),那么实际误工费为一个工资2175 20天单独计算日工资2000元,一共4175元。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了误工的情况下,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支付误工费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误工时间的证明,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群,是需要按照年平均收入来计算每日的平均工资的,在确定了工资标准后才可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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