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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超期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07次

在交通发达的时代,有很多人都有自己的交通工具,但是很多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这样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那么造成交通事故的时候会牵扯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这种协议是有期限的,如果超过了期限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就有若悠网小编来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吧!

交通事故认定书超期

事故认定书永远不会过期,只要事故没有处理完毕,当初作出的认定就是有效的。但如果过了法律的诉讼时效期。法院就会不受理了,法院不受理了,自然认定书也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发生事故后要抓紧起诉,法律诉讼时效是1年。

过期怎么办

最好让对方起诉,因为私下解决,保险公司会有部分折抵,对你很不利。

有交强险,先走交强险,然后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商业险部分。

保险公司必需要医疗费发票原件才能报,如果对方协商不成,建议起诉解决。

1、责任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2、只要在事故中存在责任,那么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出部分按照责任赔偿。

3、建议让对方起诉你和保险公司,这样的话保险公司要直接赔偿给对方。如果自己赔偿了,再去向保险公司正常索赔,会扣赔。

4、商业险同样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全部得到赔偿。

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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