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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解决途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384次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时候,那么有可能会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情况,最好还是直接让交警来做一个责任划分,然后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金额,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的解决途径

首先,法律确立了医院的救助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确定保险公司有预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该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规定肇事车辆虽然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但是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四,交通事故责任人仅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补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质

1、致害物的特殊性。

主要是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造成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肯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

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

3、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特殊性。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必由四个要件构成。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组成要件;而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要件。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同。前者应由法律做出规定,后者一般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纠纷,那么解决的途径可以分为几种,主要是要看造成的事故程度如何,比较轻微的话,那么双方可以私自处理就完毕了,但是要写一个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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