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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宴会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485次

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先认定责任人的责任,才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而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对其确定相应的责任。那么,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参加宴会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

李刚是某企业职工。2005年5月,李刚的儿子满月,邀请亲友、同事到家里吃满月酒。李刚的工友段洪亮前来祝贺。席间,段洪亮与同桌的来宾推杯换盏,喝了不少酒,出门时已经站立不稳。在回家的途中,0段洪亮骑自行车不慎闯入机动车道,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倒。经送医院枪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留下终身残疾。经会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段洪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段洪亮要求李刚赔偿自己的部分损失,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于段洪亮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李刚并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法律义务的发生依据有三类: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墓于当事人的约定;三是基于除约定之外的其他先前行为,即因自己先前的行为产生了可能导致他人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本案李刚对段洪亮并无法定义务,亦无约定义务,因此李刚对段洪亮伤残是否担责,就要看李刚对段洪亮有无基于先前行为而应负的义务。判断先前行为是否会产生对相对人的某种法律义务,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给结果发生的危险以重大原因。李刚的请客行为也不构成其对段洪亮临时监护义务的先前行为。原因是:首先,我国民法规定的监护有两种:一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二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本案段洪亮饮酒过量而醉酒,属于生理醉酒,其辩认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不是精神病,虽须有人看护,但因其清醒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需要监护人,只需要有人临时承担监护义务。段洪亮喝醉而暂时丧失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应由何人对其履行临时监护义务?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段洪亮自行饮酒而醉,应由其成年家属承担临时监护义务。

其次,被告李刚请客行为并不会导致对段洪亮的临时监护义务由其成年家属转移给被告李刚。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义务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依据法律规定,由法院另行指定;二是依据合同约定由监护人暂时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三是因其他先前行为而暂时转移给他人或单位。很明显,本案不属于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属监护的约定转移,一般都是对价、有偿的,本案李刚的请客行为,虽导致段洪亮醉酒,但段洪亮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喝醉应负全部责任。且请客之时双方并未事先约定若段洪亮醉酒则李刚应负责其人身安全等相关内容。故对段洪亮的临时监护义务不会因此而转移给李刚承担。第三种情况,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给结果发生的危险以重大原因,即先前行为的内容。本案中,段洪亮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的重大原因在于其酒后骑车闯入机动车道这一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而不在于李刚的请客行为。因为段洪亮与李刚自愿喝酒,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刚对喝醉并无过错,李刚请其喝酒的行为也不是其人身损害的发生原因,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李刚的请客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段洪亮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残。因此李刚的请客行为并不构成其对段洪亮临时监护的先前行为,其行为不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故李刚对段洪亮的人身伤残并无任何主观过错,无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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