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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内对每次事故损失是否均应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4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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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为肇事司机主责。肇事车辆为一辆大货车,在交通大队处理时听交警说这辆货车在两个月前也出了一起交通事故,那起事故中造成了一人死亡。并经交警介绍,这辆货车买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请问在一年的保险期限之内,该车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需要对每一起交通事故的损失都进行赔付吗?还是每年只能在一定额度之内进行赔付,在上起交通事故中赔偿额度用完之后,保险公司对此后的交通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呢?  

【回复】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不区分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对受害者的损失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偿,是针对每次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即便一辆机动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次交通事故的损失都大于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数额(即每次交强险赔偿限额都用尽),但交强险也需要对每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在其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每一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限额都需重新计算,而不存在保险期限年度内累加计算的问题。之所以这么回答的依据,实际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及第八条所规定的“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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