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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两次是累犯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337次

交通给我公民带来的便利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我们自身的生命安全也是有着极大的威胁性存在的,那么,对于醉驾行驶两次的驾驶人员算不算得上是累犯呢?以下是若悠网小编总结整理出来的关于醉驾两次是累犯吗的相关资料及类似问题,希望能帮到你。

醉驾两次是否是累犯

不是累犯

1,酒驾违法但不构成犯罪,醉驾属于犯罪;

2,饮酒指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以上,8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醉酒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

3,《道路交通管理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累犯的法定量刑情节

一、一般累犯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是最常见的情形。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有三个: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犯罪。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2、时间条件的具体认定

关于累犯成立的几个条件,容易出问题的是时间条件问题,有几点需要注意:

(1)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这里要注意和《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假释之日起计算的知识点相区别。

(2)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5年时间是从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还是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呢?应当以主刑为准。

(3)1979年旧刑法规定累犯的时间间隔是3年,而1997年新刑罚规定的累犯的累犯的时间间隔则为5年,那么如果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是以旧刑罚的3年为准还是以新刑罚发5年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适用1997年《刑法》第65条的规定,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不是3年。

区别再犯

累犯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在我们驾驶的时候我们应该遵循交通规则,在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安全的驾驶,这样一来既保证了我们的出行安全,更是能够让我们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得到保证。以上内容是若悠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希望能对您而言有所帮助。如有需要请来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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