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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正常行驶遭交通事故,受伤乘客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386次

客车是大家出行的交通工具之一,而且每一天乘坐客车的流量是很大的,如果客车在正常的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乘客应当怎样进行赔偿?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客车正常行驶遭交通事故

xx是某企业的悄售人员。2005年4月,xx受单位委派,到外地联系业务。因当地与目的地之间有长途客车,xx遂搭乘某客运奋司的长途班车。在车辆行驶途中,因前方刘某驾驶的车辆突然并道,客车为避免发生碰撞而紧急制动,正在睡眠中的窕盛国从上铺跌下,腰推受重创,当即昏迷。司乘人员当即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因腰推粉碎性骨折,造成终身残疾。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察认定:时方车辆违反褪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客车处于正常行驶状态,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不承担责任。在协商赔偿的过程中,xx与某客运公司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均无异议,但时残疾赔偿金一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伤乘客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承担的违约责任中应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人提出原告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违约之诉。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没有什么异议了。但这里忽视了一个问题,即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以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征包括(1)侵权行为是侵害的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侵权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这里必须强调结果,有侵害的结果,才能构成。(2)侵害的对象是物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即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又叫对世权。违约侵害的是合同债权,在债的关系中,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由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关系。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行为才能实现,这种权利通过约定而产生,如果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受害人只能通过合同请求权向对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行为。过错是确定排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侵权行为责任的关键。(4)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所产生的责任。对照上述特征,我们不难看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的重要条件,有两点是必备的:一是有加害行为的存在;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客运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处理交通事故计算死亡补偿费的标准(当地城市居民平均生活费支出)计算。理由是: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也不能改变乘客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普通的人身损害导致伤残的事实。因此按照无规定、参照最相类似规定的民事审判理念,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处理应当成为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更为优先的选择。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有选择诉因的权利,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便利当事人诉讼。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应当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精神。否则,对同样的事件,仅仅因为当事人选择的诉因不同,就在赔偿数额上出现很大的偏差,不利于减少和杜绝当事人挑选法院、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甚至会鼓励当事人的诉讼投机行为。因此,本案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处理,能与在道路上发生的此类案件相一致,更合理一些。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不管客车有没有责任如果说没有抓住事情的主要责任方的话,那么客运公司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话,这种一般法院不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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