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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过期未缴,发生事故后是否应当理赔?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423次

2012年1月2日,赵先生购买了定期人寿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缴费至2014年1月1日。当第二期缴费日临近时,由于赵先生业务繁忙,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去办理缴费。

2014年1月18日,赵先生骑摩托车不慎导致手臂粉碎性骨折,经过近1个月住院治疗,赵先生想起去年曾买过保险,但第二年保险费至今未缴。赵先生想咨询这次事故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分析:赵先生的情况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这首先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它指投保人首次支付保费后,如未按时缴纳以后保费,按合同约定会给予一定“宽限期”,以缴付逾期保费。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通过法律规定可知: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以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列入宽限期条款的寿险合同中,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失效。并且,宽限期内,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并不收取利息。

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的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宽限期应为60天。可知虽然他忘记缴纳了第二年保费,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仍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1月2日)起的60天内,也就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在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在扣回赵先生欠缴的保险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贾志国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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