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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赔偿协议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277次

甲方:谢士X(谢宝X),男,36岁,郯城县红花乡XX村人。

乙方:秦浩X(秦X),男,22岁,第二炮兵山东XX士官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XX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07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驶的苏CX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XX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XX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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