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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人损害的案件要如何处理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507次

审理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构成高度危险作业的“高压电”,指的是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2、在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时,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伤害中,第三人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起了作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作为致害人,不能主张免除对受害人的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3、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自杀、自伤显然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凡存在上述情形的,在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范围内,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全部或部分地免除责任。

4、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11项费用。对于这些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可以参照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方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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