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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户口何去何从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7 阅读: 29次

一、离婚后女方户口何去何从

在解除婚姻关系以后,对于女方户口的处置方案可考虑以下方法:

首先,分户独立。

鉴于各个地方政府关于户口政策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分户(即另立门户)的条件亦可能随时间地域变化而改变。

在一般的状况下,包括但并不仅限于此,女方需要拥有独立的居所并且受所在地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权力管辖,才能申请办理。

尤为值得提出的是,若为协议或通过诉讼途径达到离婚目的,那么办理相关手续时就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抑或是调解书作参考依据。

其次,选择重新组成家庭后进行户口迁移。

如果曾经离异又再次步入婚姻殿堂,此时可以考虑在离婚之后将女方的户口暂时迁移至新配偶的户口登记地,在此过程中所需要涉及到的手续及加以证明的东西,除了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的法规之外,同时还需要了解当地更为详细的户籍政策以及相关实施细则。

最后,不迁出并保留原地。

在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事实上女方的户口并非必须立即迁走,而仍然可以留存在原有丈夫的住所。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时,户口本上通常会盖上"离婚"公章。

然而,如若双方曾有约定女方需迁出或者经由法庭判决或调解书有明确指示等特殊情况,女方则应遵循相应的规定进行户口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离婚后女方可以要求两个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后女方可以要求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

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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