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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0 阅读: 10次

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吗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享有亲自出席法庭听取审理之权利。

然而,当原告经过法院传票传唤后,如无充分合理之理由未能准时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离开法庭之时,法院有权依据职权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如果该离婚案件中有特定的诉讼代理人提供服务,那么除了在当事人无法正确表述自己意愿的情形下之外,他们仍然需要亲自出席法庭并参与庭审。

尽管在特殊情况下,确实存在无法亲自出席法庭的可能性,但此时也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以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处理的方式:若属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若该债务系双方共同表示所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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