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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告登报在哪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2 阅读: 16次

一、离婚公告登报在哪里

关于当地报纸社的法律诉讼问题。

对于涉及到起诉离婚一类的事宜,倘若在程序上无法与另一方取得联系,可以咨询相关法律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公告送达。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方面原因导致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他适宜的渠道向其发送诉讼文件以及开庭传唤通知书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选择适用公告送达这一特殊手段。

具体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通常为两个月(即六十天)。《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离婚公告送达还是找不到人,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强判离婚吗?

1、不可以。

2、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3、一方如果能全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符合离婚条件的证据,并不需要为另一方的“失踪”过多担心,法院最终会依据证据做出公正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公告登报在哪里”,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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